青岛理工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28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
(一)本专业已学习一年及一年以上者;
(二)跨科类、跨层次、跨学习形式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转学、转专业者;
(四)第二学历学生;
(五)专升本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予以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函授学员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两个月(函授学员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
(二)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五)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十分之一者;
(七)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九)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交回学生证并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操行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或7月。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年内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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