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服务时间08:00-24:00免费课程/题库
微信扫一扫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复习内容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
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
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意义主要在于促使权利人即时行使权力,便于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的方式更好地保护 民事权利。长期不行使权力,一旦发生争议,会导致司法审判对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困难。诉讼时效的 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其他民事争议。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权利即告消灭。例如,《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撤 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即消灭。这里 的1年期间就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权利变动,两 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适用短期时效的情况看,多属证据容易灭失或现物(钱)交易,其纠纷宜从速解决,故时效期间较一般为短。
(3)长期诉讼时效,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它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同之点在于起算时间不同,而且适用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条件下。《继承法》第8条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除了起算的时间外,其延长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有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上认为有必要适用更长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里主要考虑的是时间过长会使得这些种类的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所以规定得要短一些。有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些。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叫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时效期间的起算,依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是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债权的特点不同,有关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同,具体是: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
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
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债权同一说”,认为此项请求权仅为原债权的变形,并非新债权,故其时效起算应与原债权保持同一,亦即仍应从债权成立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债务不履行时说”,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手段,在原债权的履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其仍应存在,否则失去其救济之意义。而且只有债务不履行时,始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其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两说比较,以债务不履行时说较为合理。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因不明显而未能及时发现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问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时起算。
4.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应自占有被侵害或相对人合法占有之债的关系消灭时起算。
5.时效期间的竞合
所谓时效期间的竞合,是指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使两种时效期间重叠。例如,适用一般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适用短期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第19年至第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这时如适用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依长期时效期问的起算点计算,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超过20年;加适用长期时效期问,若依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衡量,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少于2年或1年。对此期间竞合而发生的冲突,《民法通则》第167条规定,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而不适用一般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为长期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此类情况时,也可以此推论。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不适用于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三种:
1.权利人之请求
这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提出商标侵权主张等。另外,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
3.义务人的同意。
这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 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
同意之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产生同意之效果。第二种,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问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 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或仲裁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协议的,以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更多内容请敬请关注江西成考网(www.ixuekao.com),更多江西成考实时资讯,可关注“江西新思路成考网”微信公众号。
【考生服务】
1、如有疑问,可咨询【在线老师】
2、进入【江西成考考生交流群】,加入群聊,更多考生共同交流。
3、考试在即,进入即可免费领取复习资料【资料下载】
成人高考院校专业指导专属提升方案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隐私条款》
鉴于网络的特性,本网站将无可避免地与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关系,故特此说明本网站对用户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政策,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信息收集范围
我们根据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仅收集为您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包括:
1、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主动提供的信息
(1)您在网站上报名填写的姓名、电话、住址、微信/QQ、备注等信息,包括辅导报名、等网站所有可填写的页面及板块。
(2)您通过电话咨询方式提供的姓名、电话、住址、微信/QQ、备注等信息。
(3)您在使用网上咨询服务所提供的姓名、电话、住址、微信/QQ、备注等信息。
(4)您参与我们线上活动时填写的调查问卷中可能包含您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
我们的部分服务可能需要您提供特定的个人敏感信息来实现特定功能。
若您选择不提供该类信息,则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服务中的特定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服务中的其他功能。
若您主动提供您的个人敏感信息,即表示您同意我们按本政策所述目的和方式来处理您的个人敏感信息。
本次报名数据服务由本网站提供,本网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不一致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报名结果以最终辅导报名系统为准。
信息使用用途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用户的约定,将收集的信息用于以下用途。若我们超出以下用途使用您的信息,我们将再次向您进行说明,并征得您的同意。
1、通过微信、电话形式建立沟通,向您提供学历咨询服务。
2、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学历途径规划、学历评估等。
3、项目开发和服务优化。例如,通过您的咨询问题及服务过程中您的建议等,优化我们的服务。
4、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学校、资讯等。
5、学校推荐。例如,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要求以您所具备的条件向您推荐合适的院校。
为了让您有更好的体验、改善我们的服务或经您同意的其他用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能将通过某些服务所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的其他服务。例如,将您在使用我们某项服务时的信息,用于另一项服务中向您展示个性化的内容或广告、用于用户研究分析与统计等服务。
信息保护
我们仅在本《隐私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本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本网站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本网站均得免责。
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政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情况时本网站亦毋需承担任何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
本网站将建立和维持一合理的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及安全性。本网站郑重声明:任何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得到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的可经查证的同意。若您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有相关疑问时,请通过与我们联系。
适用范围
我们的所有服务均适用本政策。但某些服务有其特定的隐私指引/声明,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更具体地说明我们在该服务中如何处理您的信息。如本政策与特定服务的隐私指引/声明有不一致之处,请以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为准。
您必须完全同意以上协议才能使用本网站的在线报名服务。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江西成考网 [http://www.ixuekao.com/]本文关键词: 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
江西成考网申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教育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方式:邮件429504262@qq.com
上一篇:2022年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第六章
下一篇:2022年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