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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报名信息表、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和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或指定的报到面授点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医院证明)事先向继续教育科提出缓办申请,缓办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要求填写学籍表,由继教科核发学生证,以后学生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须带学生证。
第三条新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面授时间到校或面授点,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继教科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或面授点上课的应事先向继教科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的作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高达专工科类学制为四年、其他科类学制为三年;高达本学制为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延长两年。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授课、辅导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授课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因公出差和事假须持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继教科请假,无故不参加授课达二分之一以上学时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或论文等),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和考查科目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第学期每门课程要有学期总评成绩。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含面授出勤、作业及其他表现等)占40%。特殊专业的特殊课程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考查科目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进行补考,但可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时补考。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旷考(包括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且只能参加毕业前总补考。
第十五条 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第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时进行。补考不及格,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进行教学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分段进行教学考核的,按一门课(综合评定成绩)计算。教学计划中单列的实践教学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的所有补考均由继教科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免费课程审定,按学院有关规定每学期办理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直接进入学籍表。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本部学生成绩由继教科在面授结束后三周内收齐,函授站学生成绩由函授站收齐,经函授站负责人签字后在面授结束后三周内报送继教科。
四、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年级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者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
第二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者;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患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3)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学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的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与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或者代考者。
第二十八条无论以何种形式中途退学的学生,本学年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五、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经过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或转专业。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某个专业学习者;
(2)继教院论证不适合现专业学习,而适合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继教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因难,不转专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留级生和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专业没有下一个年级的,学院酌情安排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确需转学与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在职人员的申请应有原单位的审查意见),属于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的,继教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者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原则上在入学一学期后办理。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需根据如下原则审核
(1)要符合当年的招生规定,专科升本科考试科目不一样的,不能转换专业;
(2)只能转入同科类专业(文、理科学生不得互转,音、体、美专业不能互转,转入英语专业应有英语加试成绩。);
(3)属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或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应包括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将毕业信息上网。
第三十七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考试,考试合格并通过东华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和历年补考后仍遗留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重修和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不得再补考。
七、其它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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