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保证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郑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应届毕业生、郑州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可在考试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参加该考试。该考试一般每年9月报名,12月份考试。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校成教[2002]1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